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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防: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764。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等部门的监管,以及公众投资者的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

(五)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公司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和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了解有关方面的真实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针对上交所关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就相关事项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进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首先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公司信息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披露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暂缓与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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