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在公司经营生
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重大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证券事务部。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本制度“子
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并指定公司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若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变更备案。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应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联络工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报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已知悉或拟发生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发生及进展情况及时、持续地报告,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制度旨在保障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子公司有关事项涉及公司相关决策管理程序的,须同时遵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外),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任何超过年度股东会已批准限额的担保,应当在报告后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并需在实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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