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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防: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 3
第三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会计处理方法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 ...... 6
第五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符合公司“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三号 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
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部门负责事
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并按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必须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 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 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专
项报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 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条 公司会计差错按前期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大小判断为不重要的前期差
错及重要的前期差错。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公司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重要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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