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0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
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199 号银泰中
心 in99T3 写字楼 3501 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翁松林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324,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37%,其中: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2,979,8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3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141 人,代表股份 49,344,8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47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
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5 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9,344,8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0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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