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2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党的组织...... 7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9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29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8
第十二章 附则...... 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发[1995]17 号《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公司已经重新登记。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56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20100300053761B。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85 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385 万股,于 1996 年 11 月 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WUHAN XIANGLONG POWER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1059 号;
邮政编码:43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497.7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规范化的公司运作模式,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为股东和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电、供电、供热;发电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销售、安装、维修;本公司电厂废次资源的综合利用;供发电技术、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建筑材料、机械电器产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汽车配件销售;化工产品的生产;蓄电池用PVC烧结隔板制造;承接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线路安装、调试、检修;金属结构加工;化工机械工程安装;防腐油漆及涂料的喷刷;硬质PVC设备制作、安装;槽车出租;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