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管理,防范委托理财风险,提高委托理财收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或授权,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
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拟订委托理财方案后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核;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包括理财资金限额、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别、期限以及委托理财授权范围等,根据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核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
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投资对象。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拟订委托理财产品
配置策略及方案;
(四)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做好风险把控,保障资金安
全,公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
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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