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以下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其中购买或出售资产时,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为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项目在流程审批过程中,由牵头部门及时同步财务部进行资金筹措安排,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对外投资项目组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涉及投资标的、投资金额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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