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5)第 169 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2
一、律师声明事项...... 2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简称的意义...... 4
第二部分 正 文......6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6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0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21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22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50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及人员的处理...... 51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52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53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情况...... 56
十一、参与本次交易的服务机构及其资质...... 56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57
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5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5)第169号
致: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股份”、“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综艺股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本次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
查,并获得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相关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核查过程中列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财务顾问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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