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为加强对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安排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所持有公司股票进行买卖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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