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
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三)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四)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五)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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