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7 18:53:49 股吧网页版
综艺股份:综艺股份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
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第六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到五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职责为:

(一)在总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