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各种担保,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因担保不当而使公司造成损
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及《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包含两种涵义:一是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二是为自身贷款担保,是指公司以公司或第三方资产为自身贷款进行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由债务人
或第三人对自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涉及财产抵押、质押的,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反担保措施,与被担保人签订
反担保协议,且反担保具有实际保障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担保的审核包括:
(一)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会同法务部门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二)财务负责人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人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三)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保事项的必要性,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以及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人组织财务部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组织
证券部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受理与执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担保业务,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 与公司首次建立担保关系的单位,应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提交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由申请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表;
(二)该企业经最近一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说明;
(三)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告;
(四)近15日内的企业征信报告;
(五)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六)本项担保还款能力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有);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对被担保人主体资格、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信用情况、偿债能力等全面评价,上报总经理后按照审批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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