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敏感信息的排查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强化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
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
项如下: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
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