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及
下属单位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任务
第三条 审查并证实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第四条 评价与证实遵循政策、法律、规定、计划、程序的情况。
第五条 评价与证实经济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评价与证实所制定的经营(或项目)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
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其正常履
职。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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