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防控合规风险,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
合规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应当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指导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六)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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