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法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专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审计法务部。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法务部工作人员以及派出的审计组成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身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四条 审计法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汇报工作,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审计法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直接报告;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的审计人员。
审计法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后续教育,提高工作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谨慎态度完成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审计项目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要求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党委会、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参与制定、修改与内部审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其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本制度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各类投资、基建工程预决算及其他重大采购、出售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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