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净额或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银行专用账户内,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人、商业银行订立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受托
管理人;
(四)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五)受托管理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人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者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及债券交易场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券交易所备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部门根据资金用途提出申请,根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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