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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9:13:01 股吧网页版
西藏城投: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应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细则第六条与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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