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采取对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损失以及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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