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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9:13:02 股吧网页版
西藏城投: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并遵照《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与提出整改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和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二)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三)了解本公司的有关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规则;

(五)熟悉税收法规及相关财经政策;

(六)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1)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2)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3)能协调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善于有效沟通,善于解决审计实务中的特殊问题;(4)能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二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密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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