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公司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发展战略相关材料,负责筹备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 ESG 政策、战略、目标及架构等 ESG 领域的相关事项,并就
改善公司 ESG 表现或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五)组织或协调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与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ESG 目标的推进进度等;
(六)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ESG 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已经 ESG 报告等资料;
(二)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
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证券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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