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及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的履行职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对总经理的聘任。
第九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
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
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及授权范围,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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