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2.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南京熊猫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香港交易所网
站发布了《二零二五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二零二五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南
京市经天路 7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夏德传先生主持。
5.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15:00。
经本所委派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A 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予以认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51,318,5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01%。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0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7,522,590 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796000 股。
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夏德传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参加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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