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及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保障股东依法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一以上(含百分之一)的股东的提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予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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