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即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交易双方于当天或两个交易日内办理交割手续的一种交易行为。远期外汇交易与即期外汇交易相区别的是指市场交易主体在成交后,按照远期合同规定,在未来按规定的日期交易的外汇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需经审贷委员会审核后,依次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批准。下属各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需先经各企业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然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需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但是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提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申请计划以锁定汇率,按内部流程经子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应当综合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负责业务交易前的风险评估,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负责交易的具体操作办理,具体实施,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止损措施。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财务部门应当制作《远期结售汇业务明细汇总表》,明确交易日期、交易金额、币种、交割日期、保证金、锁定汇率及浮动盈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以稳健为原则,以减少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订单情况合理安排外汇远期和即期配比,根据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需要时进行远期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