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前 言
为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二条 本制度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交易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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