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合规与法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或《规范运作》规定的解聘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需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或解聘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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