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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20:09:41 股吧网页版
ST新潮: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复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要约收购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复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贵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451 号)已收悉。经公司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要约收购报告书显示,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伊泰 B 股未
持有 ST 新潮股份。请伊泰 B 股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说明有关一致行动人及其持股情况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隐瞒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回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该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经公司自查并与《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逐项核对,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持有ST 新潮股份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要约收购的一致行动人及其持股情况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关规定,逐项核实并说明是否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回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经逐项核实,公司确认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
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伊泰 B 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要约收购报告书显示,伊泰 B 股已将不低于本次要约收
购所需最高金额 100%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账户,资金全部源于伊泰 B 股自有资金。请伊泰 B股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说明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是否涉及其他资金源,是否会对 ST 新潮控制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回复:

(一)伊泰 B 股基本情况

伊泰 B 股是以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为基础,集铁路与煤
化工为一体的大型清洁能源企业。公司作为内蒙古最大的地方煤炭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公司规模、发展质量和效益得到明显提高,产业结构优化,物质基础增强,在同行业中具有整体竞争优势。

最近三年,伊泰 B 股经审计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 2023 年 12 月 31 2022 年 12 月 31

项目

/2024 年度 日/2023 年度 日/2022 年度

货币资金 1,488,551.01 1,260,419.38 2,169,291.16

资产总额 8,392,380.89 8,544,909.52 9,121,713.26

归属于母公司股

4,813,521.94 4,639,241.80 4,957,978.25

东的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32.07% 35.13% 36.00%

营业收入 5,196,810.78 5,302,890.64 6,064,666.8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515,661.61 772,773.17 1,097,53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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