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及其信息披露程序,有效防范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以及反担保(包括第三人为公司向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公司提供的
反担保;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担保(相互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拟接受被担保方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股东
(二) 被担保方为上述之外的,必须具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产权关系明确;
3、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4、不存在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七条 对外担保时,公司财务部应草拟对外担保议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议案。议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被担保单位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被担保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已累计提供的担保金额、拟提供的担保金额、反担保措施(如有)、担保方式、担保单位、保证期限、本次担保是否存在风险;担保标的物名称、地理位置、单位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银行名称、贷
款用途、期限、金额、利率;截止资料提供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等。
(二)附件。议案后需附以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方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借款合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质押、抵押标的物的复印件;
3、担保合同;
4、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被担保方用做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议案及附件提交的时间如下: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财务部须提前 20 个工作日将议案和附件提交给证券部;应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的担保事项,财务部须提前 5 个工作日将议案和附件提交给证券部。
第八条 资料审核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财务总监出具明确的同意或反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递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财务部经充分调查核实明确同意对外担保的,应将议案连同附件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收到财务部提交的议案后,应于 2 日内审核担保议案或要求补充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会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草拟担保和反担保合同),议案确定后报公司董事长,经董事长同意并提议后,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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