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管理行为,明确总经理职权及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保障经理班子高效履职,提升规范运作与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权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并下发执行。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时,对于属于总经理办公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总经理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由行政管理部向总经理办公会备案。
第七条 在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范围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总经理在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涉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虽有上述规定,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或需要披露的事项,不在上述总经理权限内。
第八条 本细则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经理班子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核心决策机制,主要负责研究落实董事会决议、审议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跨部门重大工作。
总经理也可根据事项专业性、紧急性召开专题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与总经理办公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委托一名经理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为总经理、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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