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
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
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且独立董事的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劳动合同执行。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记录存档备查。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审计委员会决定启动离任审计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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