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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7 18:15:43 股吧网页版
*ST新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证券合规与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证券合规与法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四)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民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即使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推介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现场参观;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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