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执行与风险管控,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境外子公司(含美国子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境内外子公司在控制风险、履行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委托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凭证、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以及境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短期稳健型金融产品等(公司审计师认定属于委托理财范畴的金融产品均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美国等境外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含投资境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原则
第四条 核心原则
(一)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主营业务资金需求为前提;
(二)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自有资金或募集
(三)境内外受托方须为资信良好、财务稳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持牌金融机构,投资产品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标准化产品,境外产品须符合当地金融监管要求;
(四)委托理财规模与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严格执行审批、披露、风控、核算要求;
(五)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通过专项账户运作,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执行;
(六)境外子公司委托理财应同时遵守公司所在地与资产所在地监管规定,强化汇率风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管控。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审批权限
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均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批:委托理财业务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根据《公司章程》第 115 条的规定,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决策;
(二)信息披露: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批: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额度与期限管理
(一)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二)经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委托理财,在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不再逐笔上会;到期产品赎回后可在剩余授权期限及额度内滚动使用,无需重复审批;
(三)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
(四)如需超额度、超范围投资,须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关联交易要求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委托理财的,以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同步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规则。
第八条 境外子公司特别审批要求
境外子公司(含美国子公司)拟开展委托理财(含投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须由境外子公司在经其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投资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具体投资方式、投资品种、风险等级、投资期限、受托方资质、当地监管合规性等内容,经公司财务管理部、证券合规与法务部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五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特别要求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须满足:
(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二)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不得质押;
(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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