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赵庆)
本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积极关注公司发展,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
监事会换届选举,自本次股东大会后,本人正式卸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本人现将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信息
本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赵庆,男,1979 年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北京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持律师执业证。曾任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柯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市柯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先后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银行、中粮集团等著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代理过国内首例被劫持人质状告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并获胜诉,得到媒体广泛报道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博物馆展示案例,参与过独角兽企业上市筹备工作。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任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5 年度,本人于任期内出席董事会 6 次、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
出席股东大会 2 次。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公司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要求,编制并披露了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权益。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诚”)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因中瑞诚所需工作量及专业胜任能力超出拟承接时的预期,经其综合考虑,中瑞诚向公司提出辞任申请。进而本人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聘
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要约收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本人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时本人于前述报告书中作出声明确认本人与本次要约收购不存在利益冲突,本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客观审慎的。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严格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本人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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