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参与选聘;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议案并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等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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