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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友好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并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涉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总会计师签字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归档和报备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负责人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如涉及难以把握判断是否适合公布信息时,上述单位应及时与证券投资部联系,由证券投资部会同相关部门研判是否进行公开。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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