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汇集、档案管理等事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成员辞职、离任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会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尽快补足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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