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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友好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因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披露临时报告的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门(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并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投资机构、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沟通联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列席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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