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控制度,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制订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选做适当调整。其选任方式:
(一)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二)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委派文件。
第八条 担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一)接受公司的管理,依法行使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义务,承担相
应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规定的相关事项;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条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总体运营、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税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指导与监督、资金的统筹与规划、经营预算的提报和监督、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工作,对证券投资、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门监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实需更换,应向母公司报告,经母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独立核算,健
全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与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报送财务
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向他人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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