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促进公司的经济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室及各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据完善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计划、重大审计发现及整改情况,并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公司的内部审计队伍。为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支持、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并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任何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遵循客观性原则,履行保密义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一)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馈赠、宴请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保持廉洁自律。
(二)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住高档豪华宾馆。
(三)不得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各种消费娱乐活动等。
(四)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五)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及工程类审计项目任务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指派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审计组,以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公司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纪防内控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部室及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二)对公司部室及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其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子公司的相关审计。
(四)对关联交易、重大并购重组事项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及事后合规性审计。
(五)完成上级部门及主管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部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工程及流程的相关文件)、实物、信息等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权直接接入公司财务、业务信息系统,调取原始数据及操作日志。
(二)知晓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同时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
(三)要求承诺权。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检查权。在审计过程中可调阅、检查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