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川君律股字[2025]JH56 号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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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贵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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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内容有: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30 在天府丽都喜来登
饭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 1 段 15 号 )如期举行。现场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为:自 2025 年 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范祥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6月12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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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的审慎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76 人,代表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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