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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0 13:09:44 股吧网页版
水井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川君律股字[2025]JH 律股 58 号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3、2025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川水井
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25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 30 在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 19
号水井坊博物馆多功能厅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为:自 2025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5、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范祥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的审慎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308,466,42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63.665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939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24,658,153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5.089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贵公司部分董事等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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