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切实防范担保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企业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包括留置、定金等形式的担保,也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或信用增进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客户提供的担保或增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实行对外担保统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部是对外担保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二)指导各所属子公司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各所属子公司担保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四)按程序决策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五)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内控管理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进行审查、与被担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以及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第三章 担保范围、额度、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担保范围包括:对全资子公司的全额担保、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按持股比例提供的担保、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不得对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参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应落实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并履行国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与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状况相匹配,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70%(含),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20%(含)。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有:
(一)保证;
(二)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抵押,包括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的抵押。
第十条 以协议、条款、承诺函等形式向债权人或第三方提供具有担保意思表示的增信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一)差额补足;
(二)流动性支持;
(三)回购承诺;
(四)以共同债务人的形式承担责任;
(五)以兜底协议的方式承担责任;
(六)其他增信措施。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信誉,且预期收益良好;
(二)合法经营,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和不良经营记录;
(三)无任何应交未交、拖欠和少缴资本收益的记录;
(四)对于建设项目融资,其融资担保事项原则上须与项目核准文件及项目可研报告中的融资方案一致。对于需变更融资方案的,需上报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完投资计划报备手续后再行上报。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借款,或未经公司批准的融资事项;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信用记录差,存在违规经营、重大违纪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提供的担保已发生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或造成损失等情况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或与第三方串通骗取担保的;
(八)未经担保企业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反担保的。
第十三条 对所属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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