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依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表现进行评估。具体情形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20,000 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已生效未执行案件涉及金额 80 万元。另有 3 案
尚未判决,涉及金额 4 万元。
2.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尚无生效判决。
(三)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监管措施 6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3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次、行政监管措施 16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依据《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要求,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开展了审计工作。
在执行审计工作期间,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与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事宜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切实提高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总体评价
经公司评估与审查,认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等从业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等相关工作要求。该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秉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
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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