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69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钢股份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三)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复的公告》。
(四)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
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五)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七)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钢
股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并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实施完成。
根据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授予价格=2.15-0.01=2.14 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对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调整和本次预留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调整、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
成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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