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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06-24 03:30:39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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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10

- 1 -2019 709
当事人:
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启元),
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
王振华,男,1953 年 7 月出生,新启元实际控制人。
李志刚,男,1967 年 3 月出生,时任新启元董事长。
王力军,男,1975 年 8 月出生,时任新启元董事会秘书。
崔金华,男,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新启元财务总监。
经查明, 新启元与河北中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捷石化) 同为王振华控制下的企业。 2018 年 1 月 15 日至 7 月 4
日期间,中捷石化与新启元发生多笔资金拆借,共计从新启元
- 2 -拆出资金 187,460,000.00 元。上述行为构成资金占用。 新启元时
任董事长李志刚、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力军、时任财务总监崔金
华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
新启元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王振华控制的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王振华对其负有责
任,王振华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
新启元时任董事长李志刚、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力军、 时任财
务负责人崔金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新启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振华、李志刚、王力军、崔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新启元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业务规则》、《信
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
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新
启元,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 3 -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王振华作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刚作为挂牌公司董
事长,王力军作为挂牌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崔金华作为挂牌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
此告诫王振华、 李志刚、王力军、崔金华,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
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新启元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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