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
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揭示重大风险、保障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
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忠于职守,严格保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应遵循回避原则,内审人员不得与业务人员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要求内审人员回避。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党委负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
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审计部应当
保持独立性,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内部审
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无利益冲突且具备相
应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相关业务。审计部应对中介机构的工作实施全过程督导与协调,并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
公司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能需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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