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薪酬体系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二)业绩导向、动态调整。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紧密挂钩,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激励约束,风险可控。强化正向激励,建立严格的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防范履职风险。
(四)长期绑定、持续发展。通过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等方式,将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薪酬
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薪酬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执行机构,负责配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落实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核算、发放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
他形式的薪酬。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职
责和市场薪酬水平制定,报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除董事长外,其他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岗位
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何报酬和董事津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
效薪酬可与行业业绩周期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调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基本薪酬按月兑现,绩效薪酬按月进行预发,年度考核结束后,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考核结果统算绩效薪酬。
第十五条 不低于 40%的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分 3
年平均发放。因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未兑现的递延支付绩效薪酬不得提前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
依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发展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外部经营环境出现显著变化,或基于治理结构优化、人才激励机制完善等需要,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进行适度调整。
第五章 薪酬考核与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
经营计划,组织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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