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各级出资企业,为公司出资形成
的各级控股、实际控制和参股企业。
控股企业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独资或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的企业,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企业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各级子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公司及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参股企业,是指公司及权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且未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公司是各自担保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
规范和指导各级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公司要严格履行担保决策程序,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担保管理办法,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 担保及反担保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提高配资能力和资信评级,按照市场化
方式独立融资。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严格控制担保规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40%。
第五条 公司对权属公司的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
质押形式。公司对参股企业进行担保,只能采取保证形式,并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经批准方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公司对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企业自身净资产的 30%,并且不得超过担保企业享有其净资产份额。
公司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额须按出资比例确定,严禁超比例担保,且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公司应严格控制担保范围,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内部无产权关系的权属企业之间不得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不得对有下列非正常经营情况的企业提供
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必须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进行审核,掌握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七)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
(八)其他规定条件。
第九条 公司为权属企业超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由董事
会审议,超股比担保额应由被担保企业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定。
第十条 公司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
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担保职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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