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
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
报告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联络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前述联络人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
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保证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有关重大事项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组
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保证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述交易事项达到本条
第二款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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